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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 拟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

“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。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;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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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月21日,备受瞩目的《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草案”)在中国人大网公布,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。对于公共场所中的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问题,草案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进一步规范。

  该条款规定,“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。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;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
  虽然草案中并没有明确提到“人脸识别”,但“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”显然包括了人脸识别。据媒体报道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,便有多位委员专门提到人脸识别问题。

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,草案第二十七条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生物信息采集问题,尤其是人脸识别。“把维护公共安全作为前提条件,应该说对于可能发生的(人脸识别)滥用现象能够产生遏制效应。”

  不过,他强调,“公共安全”和公共利益一样,是一个“伸缩性”很强的概念,小区和商场可能都认为自己跟公共安全有关。“怎样使得公共安全真正落实而不流于形式,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对话。”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向媒体表示,应该进一步明确“谁可以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需要什么样的批准程序,由谁来批准”等问题。同时,要注意防范信息过度收集。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在分组审议时提到,多数没有需求的人可能会认为人脸识别侵犯了隐私,但是极少数需要帮助的人又会觉得人脸识别非常必要,这中间就有平衡的问题。草案规定了“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”,但未明确究竟什么是“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”,希望明确谁来决定“必需”情形。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也谈到,要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安全的关系。草案虽然有规定,但是还很不够。“怎么在法律上规定做到收集个人信息最小化,并且应当符合比例原则,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收集什么信息。这些信息怎么保存、保管,一旦泄露法律责任当然有了,这些责任谁去追究、怎么追究?这些还要再研究。”

  近年来,不少企业在开发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非公共安全用途,如智慧零售中的VIP客户识别、客流量统计;智慧教育中的识别师生上课状态,等等。还有企业研发了人脸识别厕纸机,防止公众过度取纸造成浪费。

  南都记者注意到,对于公共场所中的非公共安全应用,草案并未“一刀切”式地禁止,而是规定“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谈到草案对行业发展的影响,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乐观。

  首联智能“人脸识别厕纸机”品牌创始人雷振山告诉南都记者,目前行业内的一些做法,已能满足草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。以其人脸识别厕纸机为例,每台机器上都有明显的提示,意味着已经取得用户的“个人单独同意”。此外他认为,厕纸机“可在设定时间内自动删除已存储的人脸信息文件”,因此不算“收集”用户的个人信息。

  “大型企业和机构部署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时,其实基本上都会先征得用户同意。目前公众对商场、小区等公共场所的身份识别应用存有疑虑,主要还是因为运营者的告知工作做得不够,信息透明度不够,公众不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给了谁、会被怎样使用。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出台,相关应用会有进一步规范。当然,这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。”云从科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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